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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20〕6号
关于对北京嘉裕投资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7月10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
平洋)发布公告称,作为太平洋第一大股东,你公司拟在公告披
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3.50
元/股,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1%,不高于总股本的5%。
2019年1月11日,太平洋公告称,你公司累计增持公司
2,321,7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未能完成增持计划
下限,你公司将增持计划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9年7月10
曰,该延期事项未经太平洋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6月20曰,
太平洋公告收到你公司《关于提请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并于2019年7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你公司终止
实施
增持计划的议案。截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日,你公司累计增
持公司2,321,7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未能完成
增持计划下限。
你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披露延长增持承诺履行期限,
但相关延期方案未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所作承诺,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曰起
60 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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