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05-22 来源: 〔2020〕4号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1999年和2002年两次回购股份,并进行了后续处置,相关情况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此外,《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1999年9月至2017年7月公司股份登记过户情况”的表格相关数据存在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两次回购股份和后续处置的具体情况以及更正后的相关表格。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5月21日
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
---|
公告日期:2020-05-22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