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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25
发布机构: 安徽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25日
名  称: 关于对吴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 
关于对吴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仕超:
  经查,你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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