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冯鑫) 文 号: 〔2019〕15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冯鑫) 关于对冯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冯鑫: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或公司)并表子公司暴风智能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且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足,导致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暴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冯鑫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2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冯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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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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