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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7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
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为客户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重要合同进行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未依据客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日终名下证券类市值判断适当性,未能严格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第五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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