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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2-21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2月21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0〕25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情况
你们未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分离的情况,未追查公司的采购、入库和销售流程实际流程,部分循环测试样本中出现不相容岗位为同一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获取的鉴证证据不够充分适当
你们在执行部分控制测试时,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适当,不能有效支持鉴证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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