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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春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6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春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号
    杨春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要求,我局自2018年5月起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项目变化情况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武昌船舶重工集团联合体中标柬埔寨金边133层双子大厦世贸中心总承包工程的公告》,称中标总金额约2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87.81亿元,占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的468.31%。2018年1月27日,公司公告称放弃该项目。检查发现,公司2017年12月1日即知悉项目业主方之一将退出,2017年12月14日,项目业主双方正式解约并于2018年1月3日就退出该项目致函承包方。公司最迟于2017年12月1日就获知该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审慎评估相关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检查发现,公司与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普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大广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存在密切资金往来。2017年,公司与前述3家公司签订了18份借款协议,约定向3家公司提供资金4.06亿元,实际提供3.51亿元,占2016年净资产的19.74%。对于前述借款事项,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信息披露也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检查发现,公司在2016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和2018年筹划重大资产置入事项中制作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但备忘录显示的参与和知悉人员均未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2015年至2017年披露了斯里兰卡某总承包项目、阿尔及利亚某项目、刚果(布)某项目、印度尼西亚某总承包项目以及卓展中心项目等重大合同,但公司未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纳入管理,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项目变化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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