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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瞿建华、姚丽琴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9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09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瞿建华、姚丽琴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9〕91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瞿建华、姚丽琴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瞿建华、姚丽琴:
2017年8月,你们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并承诺在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能)收到德威新材支付的100%股权转让款后12个月内,出资不低于30,000万元购买德威新材公司股票,并在购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购买股票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锁定,锁定期限为3年。江阴华能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你们须于2018年12月19日前完成购买事项。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购买期限延长至2019年5月19日。
自2018年1月起,你们陆续从二级市场购买3000余万股,购买成本约1.8亿元,截至2019年5月9日,你们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截至2019年5月19日,你们未完成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2个月内履行原承诺。我局将跟踪检查你们的完成情况,若限期不整改,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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