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伟) 关于对刘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伟: 你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对公司的所有资金占用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0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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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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