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钢、吴宏茗、葛源、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3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钢、吴宏茗、葛源、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钢、吴宏茗、葛源、沈伟: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我局对你们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16千里01”中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们在尽职调查阶段,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庄敏的对外投资信息进行核查,亦未对部分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构成内容进行核查,未能勤勉尽责并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调指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点的规定;在受托管理阶段,对发行人合同执行与约定严重不符、实物流与资金流明显不匹配的2.75亿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被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占用)未予以充分关注,从而未进一步审慎核查并独立判断,导致最终未能识别并督促发行人纠正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我局认定,你们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尽调指引》,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你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叶海钢、团队负责人吴宏茗、该项目负责任人葛源、项目组成员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内部管理,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在2019年2月22日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月23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