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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环、林国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72号
关于对陈环、林国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陈环、林国平: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23日,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钠股份)与你们签署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以3.02亿元收购你们持有的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50%股权,并以1.51亿元认缴浙江翰晟新增注册资本1250万元,同时你们对浙江翰晟2016至2019年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因浙江翰晟2018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协议约定,你们应于收到顺钠股份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顺钠股份支付补偿金28690万元。顺钠股份披露已于2019年5月5日向你们发出关于要求支付业绩补偿金的书面通知,但截至目前,你们未向顺钠股份支付补偿款项。
你们未如期履行承诺的业绩补偿义务,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支付业绩补偿款的风险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6月3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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