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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公告日期:2018-12-27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当事人:赵海月,女,1985年9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周勇,女,1960年7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诸城市。 
  赵平,男,1960年5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诸城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海月及周勇、赵平等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买卖股票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海月、周勇、赵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交易“昌九生化”股票情况 
  赵海月及周勇、赵平利用周勇中信证券(山东)的账户A4XXXX1931、赵平中泰证券的账户A4XXXX3626及中信证券(山东)的账户A7XXXX9471、赵海月中信证券(山东)的账 
  户A7XXXX2731及广发证券的账户A5XXXX4752等5个证券账户,自2015年8月19日开始交易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生化”)股票。截至2015年8月31日收盘,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合计持有“昌九生化”股票12,191,729股,占“昌九生化”总股本的5.05%。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12日,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共交易“昌九生化”股票9,142,834股,交易金额100,843,636.91元。 
  二、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周勇、赵平为夫妻关系,赵海月为周勇和赵平之女,三人存在亲属关系。上述三人买入“昌九生化”股票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上海瑞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转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6亿元资金还本付息款。该时点上海瑞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周勇。 
  周勇、赵平、赵海月等三人致“昌九生化”的确认函、“昌九生化”2016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及周勇、赵平、赵海月等人2016年8月13日通过“昌九生化”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三人均自认互为一致行动人。周勇、赵平、赵海月三人与“昌九生化”信息披露相关的事务均由自然人孙伟负责,且孙伟分别代表股东赵海月参加“昌九生化”2016年度股东大会、代表股东周勇、赵海月参加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赵海月、周勇和赵平等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赵海月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8月31日11点19分33秒,赵海月及周勇、赵平等三人合计买入“昌九生化”股票的数量达到“昌九生化”总股本的5%,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通过赵海月中信证券(山东)的账户A7XXXX2731账户实施。当日收盘后,上述三人合计持有“昌九生化”股票12,191,7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 
  赵海月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6年8月13日,赵海月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勇、赵平等才披露有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赵海月、周勇、赵平存在限制期内交易“昌九生化”股票行为 
  截至2015年8月31日,赵海月及周勇、赵平合计持有“昌九生化”总股本达到5.05%。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继续买卖该股票。在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12日,赵海月及周勇、赵平共交易“昌九生化”股票9,142,834股,交易金额100,843,636.91元,构成限制期内交易股票的行为,其中周勇交易“昌九生化”股票2,933,810股,交易金额28,676,851.75元,赵海月交易“昌九生化”股票5,241,200股,交易金额61,109,077.21元,赵平交易“昌九生化”股票967,824股,交易金额11,057,707.9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昌九生化”提供的相关问询函、确认函、股东大会及公司公告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海月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勇、赵平买入“昌九生化”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时,赵海月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三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昌九生化”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赵海月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勇、赵平、赵海月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3万元罚款。其中,对周勇处以143万元罚款,对赵平处以55万元罚款,对赵海月处以30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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