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3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鲍丽洁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措施的决定 鲍丽洁: 你本人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万股,涉及金额18.5万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04月21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鲍丽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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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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