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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公告日期:2020-06-11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时间:2020-06-11 来源: 
         
当事人:刘思齐,女,1963年3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思齐内幕交易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思齐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
2019年2月,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凤形股份的股东,有意促进凤形股份产业转型升级。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某平向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标的公司康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科技)。康富科技与凤形股份就收购事宜进行接洽。
2019年5月5日,康富科技在前期与凤形股份沟通基础上,召开资本运作项目协调会,讨论重组项目初步方案。
2019年5月10日,康富科技就重组项目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议,会议商议了凤形股份拟收购康富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方案,确定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5月31日。
2019年5月13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及天元律师事务所项目工作人员进入康富科技,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2019年5月31日,康富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康富科技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6月11日,康富科技董事会秘书罗某收到中原证券并购融资部工作人员发送的尚未签字版凤形股份与康富科技《合作意向书》。
2019年6月12日,康富科技将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某华签字的《合作意向书》邮寄至凤形股份。
2019年6月14日,凤形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意向书>的议案》,凤形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某在《合作意向书》上签字。
2019年6月16日晚间,凤形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签署<合作意向书>的公告》。《合作意向书》主要内容是凤形股份拟以现金方式购买康富科技100%股权,洪某华同意并拟协助上市公司促成本次交易。
凤形股份拟现金收购康富科技100%股权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的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5月5日,于2019年6月16日晚间公开。
二、刘思齐内幕交易“凤形股份”股票情况
(一)刘思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康富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刘思齐为康富科技的监事,任期自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
2019年5月31日,刘思齐列席了康富科技董事会,不晚于2019年5月31日知悉凤形股份收购康富科技事项及具体细节。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思齐与重组项目经办人员同在康富科技三楼办公区域办公,存在接触。
刘思齐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思齐交易“凤形股份”股票情况
   “刘思齐”证券账户2015年11月3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019年6月12日至6月13日,“刘思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凤形股份”21,300股,成交金额为399,592元,并于2019年7月4日卖出全部“凤形股份”股票,获利16,453.2元。上述证券交易均通过刘思齐本人手机号下单。
  “刘思齐”证券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资金来自于“刘思齐”证券账户原有资金和刘思齐及其女儿突击转入款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凤形股份公告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康富科技会议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思齐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思齐违法所得16,453.2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罚没款46,453.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0年6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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