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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6号
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抵押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3月,广东甘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申请1.4亿元授信额度,以相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物作价2.36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14%。2015年12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门分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和《质押合同》,取得投资人5年期的4亿元融资,并将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分成款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项目管理人,评估价值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8%。公司对上述抵质押事项均未履行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
广东甘化在编制全资子公司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将升华电源的2480万元定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248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少计248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一是多次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广东甘化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办公大楼及周边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申请4800万元借款的议案;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3月19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胡成中和原董事陈晓东的辞职报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公告对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公司未将上述重大事件作为内幕信息进行登记。二是未登记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数据的事项。公司每月将相关经营财务数据报送给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但公司未对控股东知悉经营财务数据的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三是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内幕信息事项登记不准确。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筹划生物中心股权转让事项,但相关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知情日期最早为2018年10月25日,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广东甘化时任董事长胡成中、总经理施永晨、董事会秘书沙伟、财务总监雷忠,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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