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国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9-12-19 来源:
郑国准:
经查,我局发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林云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审慎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及账户异常交易问题并防范风险;二是林云贵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重大异常行为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