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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詹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9
 
名  称: 关于对詹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  主 题 词: 管理办法 审计 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 
关于对詹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詹金明: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众和或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2016年至2017年,*ST众和有10项已达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未及时披露,累计涉及金额45,102.07万元,根据时间段划分,有4笔发生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累计金额11,187.45万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2%;有6笔发生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累计金额33,914.62万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7%。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任*ST众和董事会秘书,公司上述已达披露标准但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中有9项发生在你任职期间(4笔累计金额11,187.45万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2%,5笔累计金额25,914.62万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9.51%),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任职期间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切实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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