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5号 关于对张伟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伟文: 经查,你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17日
关于对张伟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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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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