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瀚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瀚海:
你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文化”)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4日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鹿港文化股份100,000股。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在2018年6月27日做出的在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鹿港文化股份的承诺,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加强对自身股票账户的管理,严格履行承诺,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
二、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你应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