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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汪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08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汪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8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号)要求,我局自2018年9月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一是公司订单型业务存在跨期撤销交付并导致相关收入成本核算跨期问题,使得公司2017年少计收入50万元、净利润42万元。二是公司订单型业务存在样本编码重复并导致收入重复核算问题,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38万元、净利润32万元。此外,公司以邮件对外发送检测报告时,收件人邮箱信息无书面核对记录,如收件人邮箱名后缀为@qq.com,存在无法准确核实报告收件人为医院工作人员、代理商或检测患者的情况,难以准确判断收件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对象,业务规范性难以有效保证。
二、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公司认为项目型服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暂不能够可靠估计”,其收入确认政策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项目尚未发送项目测序分析结果,公司根据每个项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金额确认收入金额,项目实际成本在发生当期确认;当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样本测序,发送完毕对应的全部测序分析结果,并在收到客户认可交付结果的邮件后(或自发送结题报告后30天内客户无反馈,则视客户对项目交付结果满意)时,公司根据项目最终可收回金额扣除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后确认剩余收入。但实际操作中,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会复核对方回复的邮件等资料,并手工在系统中录入复核的日期,系统依据该复核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部分项目复核日期与发送结题报告发生时间或对方邮件回复确认时间跨度超过30天,相关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并因此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经查,因上述情况,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1,327.94万元、净利润1,244.94万元。
三、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一是公司部分实际执行的财务制度是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的制度,且华大控股可以废止公司部分财务制度。核查发现,公司实际执行的《华大基因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1号)和《华大基因借款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2号)均为华大控股的财务制度。且上述制度附则规定,原上市公司在2015年制定的“SY-FM-00N”编码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作废。二是存在公司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情形,如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博士宋某,参与了2017年和2018年公司的“非小细胞肺癌ctDNA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和“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PCR技术开发项目”,且作为第一个项目研究成果中一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三是存在公司向公司关联方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经查,公司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但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了1.59亿元。
收入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也存在不足。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应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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