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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3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3号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出具的《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鄂州市大鹏畜禽发展有限公司99.9%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17]第E0035号)进行了核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评估报告采用以鄂州市大鹏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畜禽)年产十万头生猪为基础的收益法进行评估,结果缺乏充分的依据。根据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十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鹏畜禽只是十万头养殖项目(包括五个基地)中的一个基地。以大鹏畜禽目前实际拥有的猪舍2.30万平米及其他配套房屋0.25万平米推断,大鹏畜禽年产生猪最多不超过四万头。你公司在评估时未获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十万头进行评估。
上述情形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关注以下事项:你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质量。你公司应当于2018年2月5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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