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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1
关于对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35号 
关于对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俊丰:
   2017年3月24日,你将持有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股份2952万股质押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2018年9月27日,上述股份质押到期,你未能及时履行购回义务。2018年10月25日,安信证券对你质押的部分股份进行处置,导致你减持超华科技股份232.4万股,占超华科技总股本的0.25%,减持金额645.84万元。
   你作为超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在质押的超华科技股份发生逾期违约、可能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也未在所持公司股份被强行平仓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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