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核电”)的控股股东,所持有台海核电的股份分别于2019年3月、4月、5月被司法冻结,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33837万股,占你公司所持有台海核电股份总数的89.63%,占台海核电股份总数的39.02%。你公司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台海核电迟至2019年7月12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