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唐灼林、邱业致、杨雅莉、周文辉、向贤青、
朱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灼林、邱业致、周文辉、杨雅莉、向贤青、朱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福田)、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能源)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东方精工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与北汽福田、北京新能源发生零部件或技术开发的关联交易合计5138.25万元,东方精工对此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东方精工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与北汽福田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45亿元和1.2亿元。经查,公司披露的上述金额未包含子公司普莱德当期向北汽福田代销相关电芯的关联交易金额,其中涉及2017年度0.31亿元、2018年度1.13亿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子公司收入确认不合规。2018年6月30日,东方精工子公司普莱德在相关合同尚未签订、项目未验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对北汽福田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的技术服务收入2358.49万元,占公司2018年上半年合并营业收入的1.04%,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1032.07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4.87%。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该问题导致公司2018年半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东方精工在2016年收购普莱德后,未建立有效的投资管控制度,对普莱德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管控不到位,导致普莱德存在未将《2018年度经营计划书》《2018年度产品情况及2019项目规划》、与客户签订的年度销售合同等重要事项提交其董事会审议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等规定。
(二)对研发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普莱德在委托外单位承担相关研发项目时,存在未采用招标、协议等适当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的问题;在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时,存在未对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研究成果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销售与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普莱德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存在尚未签署合同就向客户开具发票、尚未签署合同就确认收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五条等规定。
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公司未按计划进度使用募集资金。东方精工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9亿元。根据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中10亿元用于普莱德溧阳基地新能源汽车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其中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为第一期建设期,拟投资3亿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为第二期建设期,拟投资7亿元。公司未严格按照募集方案使用资金,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仅置换已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0.62亿元,除此以外,未再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募投项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等规定。
唐灼林作为东方精工董事长,邱业致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雅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任期2013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周文辉作为东方精工董事会秘书(任期2019年1月28日至今),向贤青作为东方精工时任财务负责人(任期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朱彧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任期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