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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6月、2018年1月,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张庆文控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的8000万元、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8月,你公司下属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截至2018年8月的余额9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提供担保。2017年12月、2018年7月,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庆文、戴芙蓉向第三方的3000万元、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你公司未召开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该等担保事项。
  2.共同借款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12月,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合计5000万元。你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交易,未在临时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该等关联交易。
  3.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9年1月,杨志英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公司及下属的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对违约的9000万本金及有关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该诉讼情况。
  2018年7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公司承担3000万元共同借款的还款责任。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情况。
  以上行为不符合你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补充披露以上重大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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