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云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9-12-19来源:
林云贵: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在为多名客户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服务过程中,已知晓上述客户以外的第三人与你沟通并决定客户账户开立所需资金的入账、提款以及客户账户被该第三人实际控制并使用等异常和风险情况,仍未充分核实、报告相关客户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并防范风险,从而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并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