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7日,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发布增持计划公告,称你公司拟于增持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江泉实业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亿元。2018年9月15日,江泉实业发布了上述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称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你公司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你公司作为江泉实业控股股东,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该超期未履行承诺问题。你公司应当在2018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