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9号
时间:2018-08-31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49号
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通讯或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导致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准确的情形:一是你所委派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律师身份代替承办律师对通宇通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二是通宇通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长未出席,由董事陈红胜主持,你所见证律师未按《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履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的程序,且未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快完善律师事务所内核机制,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执业质量,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