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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9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四川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名  称: 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9] 4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月至7月间,控股股东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地产)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53444.43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财务核算违反会计准则并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1、前述关联资金往来中,22661.40万元由正源地产在2018年1月至3月间提供公司,后于2018年4月归还,但公司未按会计准则对有关资金流转进行账务处理,并导致公司一季报中少计资产22661.40万元,少计负债22661.40万元,同时导致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年报现金流量表少计对应的流入流出数据。
2、公司在2018年开展贸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1564.02万元,该笔支出按照会计准则应计入成本科目,但公司计入费用科目,导致2018年报中多计费用1564.02万元,少计成本1564.02万元。
3、公司2017年开始对双流西航港工业开发区45万M3/年生产线(包括新一线和新二线两条)停产进行环保技改,其中新二线在2018年初完成技改进行调试生产期间,公司未将调试品销售毛利194.39万元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中多计固定资产186.12万元,多计税前利润186.12万元。
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重要对外投资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2017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参与设立北京新兴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兴博源)事项,拟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6亿元(出资占比49.92%)。2017年12月31日,新兴博源引入新的劣后级合伙人并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公司认缴出资变更为1.08亿元,出资占比变更为9%。但是,公司未及时公告该重大投资变更事项,迟至2018年4月才在2017年度报告中简要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请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更正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的错误内容并及时披露。
二、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按照临时报告披露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投资新兴博源的后续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和内部资金管控,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请公司自收到我局责令改正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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