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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7
关于对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经查,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现山西省能源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同意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集团)合计56.74%股权无偿划转至你公司。2018年12月29日,兰花集团完成了国有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你公司通过兰花集团间接持有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科创)45.11%股份。2019年1月4日,兰花科创公告了《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19年1月16日,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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