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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焦玉淼
公告日期:2018-0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焦玉淼
   当事人:焦玉淼,女,1972年9月出生,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营业部员工,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焦玉淼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焦玉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3月起,焦玉淼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证券营业部,并取得劳动报酬,为该公司正式员工。2012年5月至2016年11月,焦玉淼在营业部任职期间,使用营业部无盘站(MAC地址为001E90471C88、001E90483787),操作李某国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买入1192笔,成交金额52,339,648.57元,卖出932笔,成交金额51,531,443.02元,轧差-808205.55元,未发现违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承诺书》、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涉案电脑及使用登记证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焦玉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焦玉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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