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006号 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未向基金投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你行花园广场支行基金销售人员在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行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19年3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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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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