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我局对你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月18日,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鹏隆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法瑞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购买拖挂旅居车4000辆,合同总价9.84亿元,预付定金为40%。其中2.75亿元由你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代付。该笔募集资金在使用中,存在合同执行与约定严重不符、实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等明显不合理情形。经查实,其中至少有2.5亿元最终被原实际控制人占用。
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加强对《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