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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16
关于对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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