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9-07-08 来源: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个人账户支付工资等费用、未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资金往来、2016年存在少计费用多计收入、设备管理不善、关联交易及内部组织结构披露与事实不符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5日
关于对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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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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