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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唐方模、谢海林、何寿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20
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唐方模、谢海林、何寿福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唐方模、谢海林、何寿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川华信审〔2017〕第02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唐方模、谢海林)和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川华信审〔2018〕第02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唐方模、何寿福)进行了抽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问题
泸天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在固定资产减值测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充分预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用、税金等必需的现金流出;泸天化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醇)在建工程资产减值测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充分预测后续现金流出。你们将“少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风险”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在相应的资产减值测试审计中,未发现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
此外,你们在有关减值测试审计小结中,记录实施了比较和检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相关数据的程序,但未见有关比较和检查程序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问题
一是绿源醇在建工程资产减值测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充分预测后续现金流出。你们在相应的资产减值测试审计中,未发现该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因持续经营相关问题,你们对泸天化2017年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但“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表述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唐方模、谢海林、何寿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19年4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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