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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2
关于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控股股东,自2019年2月14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2月19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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