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霍尔果斯金润悦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霍尔果斯金润悦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9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股份”)633万股,占吉宏股份总股本的5.46%。你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吉宏股份数量占其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也未及时停止买卖吉宏股份股票。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