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对境外子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二是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三是对境外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存在不足。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6月13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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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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