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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5
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公司等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被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作为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方,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雪欣、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于2019年3月25日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经与租赁方和解,上述失信信息于2019年4月18日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公司迟至2019年6月4日才对该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台海集团所持有你公司的股票分别于2019年3月、4月、5月被司法冻结,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33837万股,占其所持有你公司股份的89.63%,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2%。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已知悉上述事项,但迟至2019年7月12日才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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