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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
公告日期:2017-12-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
当事人:池勤波,男,1963年8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池勤波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池勤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内幕信息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海盛”),原主营包括国际国内船舶运输、国际国内船舶管理、船务代理等业务,控股股东为上海览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海投资”),览海投资系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海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系持有中海海盛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海海盛拟将原有船舶资产出售给中远海运集团。
2016年3月14日,中远海运集团与览海集团召开第一次会议,沟通中海海盛船舶资产交易事项,双方就资产交易的时间节点、范围等进行了沟通。
3月28日,中远海运集团通过邮件就资产交易方案征求中海海盛时任副总经理朱某孟的意见。
4月1日,中远海运集团与览海集团召开第二次会议,沟通资产交易方案,同意中海海盛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承接海运资产后,由中远海运集团收购,并就中介机构聘请、有关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共识。
4月19日,中远海运集团与览海集团召开第三次会议沟通资产交易方案,就资产交易相关工作分工问题达成一致。
4月22日,览海集团与中海海盛在海南召开了中海海盛资产交易项目推进会。
5月6日,中远海运集团战企部起草了《关于中海海盛资产回购方案的请示》,报送集团高管审批。
5月17日,中远海运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战企部关于中海海盛资产回购方案的请示》。
5月20日,中远海运集团、览海集团、中海海盛及相关中介机构召开第四次会议,对交易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决定中海海盛自5月23日起停牌。
8月23日,中海海盛公告了《交易预案》,9月6日,中海海盛公告了《交易预案(修订稿)》,公司股票复牌,当日股价涨停。
根据《交易预案》、《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海海盛拟将承接其全部航运业务及资产的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远海运集团全资子公司,交易标的资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合计(未经审计)为451,526.08万元,占中海海盛2015年末总资产的81.85%,相关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和《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该交易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朱某孟时任中海海盛副总经理,是此次交易事项中海海盛方面的联系人,中远海运集团关于该事项的项目进展等文件发到朱某孟邮箱,朱某孟参加了中海海盛资产回购项目推进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涉案账户相关情况
(一)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1.“海南某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佳”)账户。该账户2016年5月11日合计买入“中海海盛”99,0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2016年9月7日、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68,596.07元。
2.“罗某妮”账户。该账户2016年5月11日买入“中海海盛”12,100股,2016年9月9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9,283.47元。
(二)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经查,罗某妮系池勤波妻子,海南某佳为海口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罗某妮持有海口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35.1%的股份。池勤波承认“海南某佳”账户和“罗某妮”账户两个账户均由其操作,交易决策、下单均由其负责。两个账户均有部分交易通过池勤波手机委托下单,网络下单IP地址与池勤波主要活动区域相吻合,且两账户交易IP地址有重合,交易MAC地址完全一致。
(三)账户交易特征
池勤波与朱某孟为原同事,二人2016年3-5月份多次联络,其中一次是2016年5月10日21:38。5月11日池勤波通过“海南某佳”账户和“罗某妮”账户积极全仓买入“中海海盛”股票与其联络朱某孟的行为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情况说明、会议纪要、通讯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池勤波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称其涉案交易系长期跟踪分析研究公开信息后作出的投资行为,同朱某孟联系主要是公司业务合作及发展的正常工作交流沟通,不涉及内幕信息,其没有依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沟通时点与交易行为吻合纯属偶然及巧合。
经复核,我局认为,池勤波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情况、涉案账户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高度吻合,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池勤波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池勤波所提其根据公开信息长期跟踪分析研究买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系正常业务交流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巧合亦缺乏事实依据及说服力,不足以合理解释其涉案交易行为,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池勤波于2016年5月11日交易“中海海盛”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池勤波违法所得187,879.54元,并处罚款187,879.5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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