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姜运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号
关于对姜运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姜运政: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根据德豪润达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豪)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于2010年4月签订的投资协议,大连德豪在开发区内投资LED芯片生产线,开发区管委会在其生产线投产时按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2012年11月27日,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大连金洲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核算中心向大连德豪银行账户转入补贴款4.596亿元,该补贴金额达到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05%。公司将相关补贴款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在后续年度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德豪润达对子公司收到上述大额补贴款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德豪润达时任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