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玮)
〔2018〕38号
当事人:郭玮,女,1973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99弄1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郭玮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6月8日,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工程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提出根据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发展战略部署,剥离相关重资产,向轻资产公司转型,拟将持有的中建材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鑫科技)55%股份协议转让给凯盛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盛集团)。2016年6月30日,中国建材集团召开办公会及月度会,同意凯盛集团收购浚鑫科技55%股份。
2016年7月21日,凯盛集团总经理兼中建材工程公司董事长彭某、凯盛集团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汤李炜、凯盛集团投资发展部常务副总经理解某青等人在中建材工程公司上海办公地开会,会议提出凯盛集团没有足够的资金承接浚鑫科技,决定将浚鑫科技直接装入凯盛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会后,彭某安排助理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邹某、张某华第二天去中建材工程公司上海办公地开会,讨论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资本运作方案。
2016年7月22日,彭某、汤李炜、解某青、邹某、张某华等人开会讨论浚鑫科技装入凯盛科技的可行性,最后初步确定凯盛科技直接向浚鑫科技现有股东发行股份收购浚鑫科技。会后,张某华根据会议决定直接将方案修改为凯盛科技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浚鑫科技。
2016年8月21日,汤李炜接到通知次日到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蚌埠研究院)开会,商议浚鑫科技注入凯盛科技事项。
2016年8月22日,彭某、汤李炜、解某青等人在蚌埠研究院开会,研究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方案,会议认为收购方案可行,要求认真、快速的完成相关工作。由解某青负责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草案汇总工作。
2016年8月24日中午,解某青发邮件给汤李炜,内容为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方案以及洛阳玻璃的资本运作方案。
2016年9月7日收盘后,凯盛科技发布公告自9月8日起停牌。
2016年11月8日,凯盛科技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2017年2月13日复牌,复牌当日收盘价为16.94元。
浚鑫科技2015年评估报告显示其总资产为5,367,647,925.79元,占凯盛科技经审计的2015年年报期末总资产的比例约为116.66%,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1月8日凯盛科技公告的“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于2016年11月8日。汤李炜参加了2016年7月21日凯盛集团决定将浚鑫科技直接装入凯盛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的会议,知悉内幕信息并参与了后续相关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郭玮内幕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
郭玮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汤李炜系夫妻关系,常驻上海。汤李炜因工作经常往返北京上海,在上海期间住在上海家中。内幕信息公开前,2016年8月21日、8月22日上午、9月6日、9月7日,汤李炜均在上海。
(二)郭玮控制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
“吴某飞”证券账户2016年8月18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宿州汴河路证券营业部。
1. 郭玮承认其控制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吴某飞本人称该账户开立后交由郭玮使用。
2. “吴某飞”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郭玮。2016年8月12日,郭玮经柜台现金汇款110万元至吴某飞三方存管银行账户;8月18日和8月22日,上述款项分两笔(50万元、60万元)银证转账至“吴某飞”证券账户。
3. “吴某飞”证券账户使用尾号2006手机号码下单交易“凯盛科技”,该手机号码由郭玮使用。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郭玮控制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账户开立后,郭玮于2016年8月22日(周一)、9月7日(周三)使用该账户买入“凯盛科技”,累计买入股票57,300股,成交金额1,043,479元。截至2017年3月17日,该账户没有卖出“凯盛科技”。“凯盛科技”2017年2月13日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6.94元,当日该账户持有“凯盛科技”市值为970,662元,处于浮亏状态。
(四)郭玮交易“凯盛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
1. 郭玮买入“凯盛科技”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时间高度吻合。郭玮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汤李炜之配偶,2016年8月21日、8月22日上午、9月6日、9月7日,汤李炜在上海,居住在上海家中。郭玮与汤李炜接触后,于8月22日、9月7日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交易“凯盛科技”。
2. 借用账户、突击开户、柜台现金汇款、使用他人手机下单交易。2016年8月12日,郭玮经柜台现金汇款110万元至吴某飞工商银行尾号8435账号,2016年8月18日吴某飞突然开立证券账户,郭玮于开户当日和8月22日将上述资金转入“吴某飞”证券账户,并使用非本人姓名的尾号为2006的手机号码交易“凯盛科技”。
3. “吴某飞”证券账户买入“凯盛科技”时点与内幕信息进展高度吻合。2016年8月21日,汤李炜接到通知次日到蚌埠研究院开会,商议浚鑫科技注入凯盛科技事项,8月22日上午开盘郭玮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买入“凯盛科技”37,300股,2016年9月7日(股票停牌前一日)又买入10,000股。
4.“吴某飞”证券账户转入的110万元资金,仅用于买入“凯盛科技”。
以上事实,有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郭玮交易手机信息、汤李炜通讯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郭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玮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