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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植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李轩、赵云昊、杨霁)
公告日期:2018-07-3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植投资发展(北京)有限
公司、李轩、赵云昊、杨霁) 
〔2018〕72号 
当事人:中植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投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李轩,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中植投资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江岸区。
赵云昊,男,1979年4月出生,时任中植投资董事总经理兼投资六部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杨霁,男,1984年10月出生,时任中植投资投资六部投资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植投资内幕交易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并复核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知情人及敏感期
(一)勤上股份收购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知情人及敏感期
经前期沟通,2016年8月11日,赵云昊、杨霁及凹凸教育董事长张某巍考察勤上股份,与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某亮和财务部投资总监胡某跟、胡某安共同沟通合作事宜。8月26日许,张某巍告诉赵云昊,称其与胡某安见面商讨了推进勤上股份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当月底,胡某跟开始对接张某巍,具体负责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合作后续事宜,并组织对凹凸教育尽职调查。
2016年9月5日,胡某跟批准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的保密协议。同日,勤上股份、凹凸教育、中植投资成立收购工作组,成员包括胡某跟、张某巍、赵云昊、杨霁等。
2016年9月7日、8日,胡某跟与杨霁多次联系,沟通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及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相关事宜。
2016年9月8日,赵云昊和杨霁与李某亮、胡某安见面,探讨中植投资、勤上股份、凹凸教育合作方案,推进凹凸教育尽职调查。次日,赵云昊向李轩汇报了相关情况。
2016年9月至10月,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多次接触洽谈收购事项,并推进对凹凸教育进行尽职调查。
2016年10月,赵云昊与张某巍多次沟通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进展情况,得到收购进展顺利的反馈。10月9日,赵云昊与胡某跟沟通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进展情况。10月11日,胡某跟告诉杨霁收购进展顺利。
2016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多次沟通,商定估值及收购方式。2017年1月19日,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签署《增资/收购备忘录》,约定凹凸教育投前估值260,000,000元,首次现金增资或收购后,勤上股份持有凹凸教育股权不低于10%,之后勤上股份将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现金支付方式收购凹凸教育剩余股权,从而完成对凹凸教育整体收购。1月21日,勤上股份公告《增资/收购备忘录》。
我会认为,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9月5日形成,2017年1月21日公开。赵云昊、杨霁、李轩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赵云昊、杨霁不晚于2016年9月5日知悉,李轩不晚于9月9日知悉。
(二)勤上股份收购长沙思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齐教育)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知情人及敏感期
2016年8月11日,赵云昊、杨霁、张某巍在勤上股份见与李某亮、胡某安、胡某跟见面时,张某巍介绍了凹凸教育基本情况后,又介绍了凹凸教育与思齐教育合作情况。胡某安表示对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有兴趣,可以继续推进。因张某巍与思齐教育董事长李某有合作关系,胡某安遂委托张某巍居间沟通协调与思齐教育合作事宜。
2016年9月初,赵云昊团队向胡某跟表达与勤上股份共同收购思齐教育的意愿。9月8日,胡某跟向张某巍表达勤上股份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的意愿。9月20日,胡某跟与张某巍、赵云昊、杨霁见面,胡某跟表达勤上股份愿意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委托张某巍与李某沟通收购合作事宜。9月23日,张某巍向李某表示勤上股份愿意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李某表示同意合作,并授权张某巍全权负责洽谈。次日,张某巍向胡某跟反馈与李某沟通情况。
2016年10月9日,胡某跟和张某巍分别告诉赵云昊,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基本达成合作意向。10月11日,杨霁和胡某跟电话沟通收购思齐教育的进展情况,胡某跟称进展顺利。10月17日,张某巍与李某亮、胡某跟见面讨论勤上股份整体收购思齐教育的具体细节,并于次日将相关情况告诉赵云昊。
2016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2月底,勤上股份与思齐教育多次洽谈,商定思齐教育估值及收购方式。
2017年1月19日,勤上股份与思齐教育签署《增资/收购备忘录》,约定思齐教育投前估值600,000,000元,首次现金增资或收购后勤上股份持有思齐教育股权不低于10%,之后勤上股份将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现金支付方式收购思齐教育剩余全部股权,实现整体收购思齐教育。1月21日,勤上股份公告《增资/收购备忘录》。
我会认为,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9月23日形成,2017年1月21日公开。赵云昊、杨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赵云昊不晚于2016年10月9日知悉该内幕信息,杨霁不晚于2016年10月1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中植投资内幕交易“勤上股份”的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淳安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安鼎泰)、珠海星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星展)及湖州弘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弘康)是中植投资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中植投资工作人员担任,3公司的证券账户由中植投资工作人员代为开立。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1日,淳安鼎泰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立账户,经办人和联系人为赵云昊。账户内资金50,050,000元,来自中植投资。
2016年10月26日,珠海星展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立账户,经办人和联系人为中植投资出纳刘某亮。账户内资金150,050,000元,来自中植投资。
2016年11月1日,湖州弘康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户,经办人和联系人为刘某亮。账户内资金258,004,465元,来自中植投资。
(二)中植投资知悉内幕消息,决策并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如前所述,李轩、赵云昊、杨霁为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知情人,赵云昊、杨霁为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交易双方开始商谈后,赵云昊多次跟踪询问收购进展情况,并通过周报、工作总结等形式向李轩汇报相关进展,建议由中植投资在二级市场买入“勤上股份”。李轩作为董事长了解、掌握赵云昊团队与勤上股份的洽谈过程和内容。在李轩的推动下,2016年9月28日,中植集团召开评审会,同意在二级市场买入“勤上股份”。
(三)“淳安鼎泰”“珠海星展”“湖州弘康”账户交易“勤上股份”的情况
2016年10月25日至12月12日,中植投资使用“淳安鼎泰”“珠海星展”“湖州弘康”证券账户买入“勤上股份”31,258,420股,金额337,371,567.62元。相关交易指令由李轩下达,由杨霁和中植投资董事长助理胡某操作,在中植投资交易室下单交易。
截至我会调查时,中植投资尚未卖出前述股票。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增资/收购备忘录、资金划转流水、交易委托明细、工商资料、相关人员通话记录、相关人员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植投资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其中,李轩作为中植投资董事长,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下达交易指令,为对涉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云昊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思齐教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建议中植投资买入“勤上股份”;杨霁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思齐教育内幕信息情况下,进行下单操作,赵云昊、杨霁为中植投资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提出了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一,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事项并不构成内幕信息。一方面,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不构成重大投资行为: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签署的《增资/收购备忘录》仅仅是收购意向,且约定首期交易标的为凹凸教育10%股权,凹凸教育投前估值2.6亿元,故成交价格仅为2600万元,未达到勤上股份最近一期公告的净资产22.6亿元的10%,不构成重大投资。若认定交易金额收购总价2.6亿元,则此金额应当认定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并未达到勤上股份最近一期公告的总资产33.8亿元的10%,同样不构成重大投资。此外,凹凸教育投前估值2.6亿元并未经审计与评估,不应作为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思齐教育的意向对股票价格无重大影响:勤上股份曾多次意向收购教育行业企业但最终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且历次收购公告后勤上股份股价并无明显波动,市场普遍认为勤上股份转型尚未成功,对类似收购公告持怀疑态度,此次事项公告后的股价走势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当事人并未实际深度参与到收购过程中,且认为勤上股份并无收购凹凸教育的实质意向。赵云昊和杨霁向勤上股份推荐凹凸教育作为收购标的仅是顺水人情,二人在推荐前并未对凹凸教育进行调研。此后,二人经过行业研究,不再看好也未再跟进该收购事项,勤上股份相关人员也多次向当事人表示并无实际收购意向。后续赵云昊与杨霁二人虽向相关人员了解收购进展,目的仅在于多了解勤上股份收购标的的具体标准及偏好,以便将来开展其他合作,但得到的反馈也并不一致,因此认为此次交易难以达成。勤上股份公告《增资/收购备忘录》后,又发布了《更正公告》,对凹凸教育股东信息进行更正,说明其尽职调查工作并不充分,截至听证时,上市公司也未公告此项收购的进展,符合当事人对此次收购不看好的预期。
第三,当事人未参与到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的事项中,对相关信息不了解。勤上股份前期并未与思齐教育有过实质性接触,不能说明勤上股份有收购思齐教育的意向,直至2016年11月30日,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某亮才与思齐教育董事长李某首次见面,而当事人的投资行为是在此次见面一个月之前就已经开始,与此次交易并无关系。
第四,当事人购买勤上股份股票时,内幕信息并未形成。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双方签署《增资/收购备忘录》之时,即2017年1月19日。类似地,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2017年1月21日。而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5日开始购买“勤上股份”,并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第五,中植投资早在2016年初已将教育、新能源、新材料、医疗等行业定为重点投资领域,并结合勤上股份相关经营、并购信息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情况,判断勤上股份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完整的投资逻辑,并非依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勤上股份的转型得到市场认可,且当事人系持续买入勤上股份股票而非突击买入,不具备内幕交易的特征。
第六,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涉案交易是中植投资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作出的决策,赵云昊和杨霁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是调研分析,李轩基于赵云昊和杨霁的调研分析而推荐中植投资买入“勤上股份”,三人均无法对公司的投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故申请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上述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针对当事人关于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事宜不构成内幕信息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首先,涉案交易构成勤上股份的重大事件。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签署《增资/收购备忘录》时已对勤上股份整体收购凹凸教育达成共识并作了交易安排,分步推进相关工作不影响整体成交额度的认定。勤上股份整体收购凹凸教育事项金额260,000,000元,占勤上股份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252,258,062元的11.50%,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其次,上市公司股价同时受到多重因素影响,股价表现遵循多因一果的因果逻辑,不能简单地以股价无明显波动否决个别事项的重大性。
第二,针对当事人关于未实际深度参与收购凹凸教育的过程中、认为勤上股份并无实质收购意向等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首先,2016年9月5日勤上股份、凹凸教育与中植投资成立工作组后,各方多次就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沟通与安排,赵云昊、杨霁二人多次参与沟通并不断从胡某跟、张某巍等人处获悉收购进展情况,对勤上股份意向收购凹凸教育的情况较为清楚。其次,截至2016年10月,当事人从张某巍、胡某跟等人处均得到过收购进展顺利的反馈信息,其后,勤上股份和凹凸教育进一步商定收购方式及估值等事宜,而中植投资也自2016年10月25日开始大量买入“勤上股份”。当事人关于不看好该项收购、认为勤上股份没有实质收购意向等辩解,不影响对其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也与其大量买入“勤上股份”的行为逻辑相悖。
第三,针对当事人关于其未参与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事宜、对相关信息不了解等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2016年9月20日,在与张某巍、赵云昊、杨霁等人见面时,胡某跟表达了勤上股份愿意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的意愿。同年10月9日,胡某跟与张某巍先后向赵云昊表示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的计划基本确定;10月11日,杨霁还向胡某跟表达过共同收购思齐教育的意愿,并从胡某跟处了解到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进展较为顺利的信息。可见,当事人了解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的进展情况,知悉相关内幕信息。
第四,针对当事人关于购买“勤上股份”时内幕信息并未形成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首先,关于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事宜,2016年9月5日,胡某跟批准了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的保密协议;同日,勤上股份、凹凸教育、中植投资成立收购凹凸教育工作组以便推进后续工作,足以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其次,关于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事宜,在勤上股份表达整体收购思齐教育的意向后,思齐教育董事长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表示同意合作,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并委托张某巍负责洽谈具体事宜,足以认定该项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2016年10月9日和11日,胡某跟先后告知赵云昊和杨霁该项收购已谈妥,二人获悉内幕信息。
第五,针对当事人关于认为勤上股份具备投资价值、并非依据内幕信息购买“勤上股份”、并非突击一次性买入等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首先,当事人的申辩存在自相矛盾,不能合理解释其在敏感期内买入“勤上股份”的行为。例如,当事人一方面称对“勤上股份”的市场表现并不看好,另一方面又称买入“勤上股份”的原因在于看好勤上股份。再如,当事人一方面称“(勤上股份)转型目前尚未取得成功已是市场共识”,一方面却主张因市场认可勤上股份转型而买入“勤上股份”,该等主张自相矛盾。其次,当事人主张看好勤上股份向教育行业转型,并提供了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多篇公开报道作为佐证,但相关报道主要发表于2016年1月至9月5日期间,9月6日至10月25日期间并无类似报道,而当事人10月25日开始买入“勤上股份”,可见其对买入依据的辩解与其实际买入行为特征不匹配。最后,在相关人员获悉内幕信息后,随着勤上股份与相关方的收购洽谈不断深入细化,涉案账户也先后30余次买入“勤上股份”,可见买入意愿坚决。综上,当事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大量买入“勤上股份”,且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正当理由,其辩解不足以解释涉案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第六,针对相关责任人员关于无法对涉案投资起决定性作用的主张,我会认为,李轩作为中植投资董事长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下达买入“勤上股份”的指令,赵云昊和杨霁在知悉两项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分别建议中植投资买入“勤上股份”和进行下单操作,认定李轩为对涉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云昊和杨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法有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中植投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轩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赵云昊、杨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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