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要求,我局自2017年9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上市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古马岭金矿摊销计提、资产减值测试不规范
2012年10月,你公司以8,568万元价格收购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马岭金矿”)50.54%的股权,将股权收购价与购买日古马岭金矿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差额18,286.8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显示有效期为2012年3月至2024年10月。你公司在2016年开始对该采矿权按照10年进行直线摊销,摊销期超出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剩余有效年限。
2016年度你公司对该采矿权计提了389.26万元减值准备。你公司在进行减值测试时预计生产规模为每年处理原矿石规模105万吨,且你公司预测2017年-2024年的选矿回收率高达82.49%。检查显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3月31日颁发给你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中规定的生产规模66万吨/年,且2016年该金矿的选矿回收率实际只有49.5%,上述数据与减值测试使用的预测值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在对古马岭金矿进行减值测试时,未考虑使用超采产能和预测选矿回收率的合理性。
二、对其他应收款—鹏远新材、潘多军的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2010年9月,你公司获得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新材”)53.03%股份。2013年,因鹏远新材业绩未能达到约定的要求,你公司与鹏远新材及其股东潘多军签订了《新疆鹏远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约定潘多军应支付你公司4,700万元股权回购款,并偿还鹏远新材应付你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556.1万元。后因对方未能如期支付全部款项,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你公司财务账上列示“其他应收款-潘多军”523.72万元,“其他应收款-鹏远新材”2,668.97万元。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均超过你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的“单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单项金额重大,且潘多军和鹏远新材多次违约,在2014年6月30日之后没有支付欠款及利息,表明履约还款能力存在明显困难。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你公司在2016年年末仍将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作为正常信用风险组合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与你公司会计政策不符,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在金融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初始确认、销售费用摊销等部分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上述问题导致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对财务核算和列报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重新对古马岭金矿和其他应收款(鹏远新材、潘多军)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