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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PACIFIC RAINBOW INTERN ATIONAL,INC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0
关于对PACIFIC RAINBOW INTERN
ATIONAL, INC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PACIFIC RAINBOW INTERNATIONAL, INC:
经查,2018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3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股票282.95万股,占东诚药业股份总数的0.4%,减持后你公司的持股比例为6.46%。你公司作为东诚药业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要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后续增减持依法合规进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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