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衣峰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31号 陈衣峰: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12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关于与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兰州黄河拟以2,068.78万元的价格向其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转让77.84亩土地。针对前述关联交易,你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委托关联董事牛东继代为表决,从而导致委托表决无效。 你作为兰州黄河时任董事,在上述委托表决事项中未审慎地选择受托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6条及《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3.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3月8日
关于对陈衣峰的监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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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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