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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告日期:2018-03-08
关于对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50号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7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拟将公司名称由“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按照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 号——变更公司名称》(以下简称
“《备忘录》”)的规定,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备忘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
慎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
在主营业务变更完成后进行公司名称变更。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
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新业务最近
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新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的比
例达到30%以上。”请你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补充说明2017年收购长
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和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后,新业务
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例,明确说明相关比例是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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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若未达到30%,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 
2、《备忘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或证券简称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等文件。”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变
更公司名称的事项是否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 
3、《备忘录》第六条规定“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至少应当包含
以下内容:(1)更前后的公司全称、证券简称;(2)拟变更名称的原
因;(3)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及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变
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匹配;(4)独立董事对公司名
称变更的合理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匹配的独立意
见;(5)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请你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对已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中缺失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请你公司在3月9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
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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