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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9
关于对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1号 
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的股东,所持82,000,000股股份占*ST海投总股本的9.44%,同时,你公司也是*ST海投的控股股东上海览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018年5月25日,你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将你公司持有*ST海投的82,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质押,被质押股份占*ST海投总股本的9.44%。你公司作为*ST海投的股东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告知*ST海投,导致*ST海投2018年6月22日才公告相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第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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