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18】0203 号
关于对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保理业务
年报披露,公司发放的应收商业保理款余额 4.93 亿元,公司自
2017 年下半年开展保理业务以来,短期内规模上升较快,保理业务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
1.关于保理业务的收入。年报披露,公司保理业务收入为 1484
万元,应收保理业务利息为 915 万元。请公司:(1)按照保理合同金额,分别详细列示前五大客户的保理业务模式及进展;(2)披露 公司保理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说明各构成的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 请会计师发表意见;(3)披露公司保理业务的利率定价和依据,并 说明是否符合行业平均水平。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关于对恒大集团的保理业务。年报披露,公司保理业务的第
一大客户为恒大集团,期末保理款本金余额为 4.24 亿元,占保理款
本金总额的 。请公司披露:(1)公司与恒大集团保理业务主 要条款,说明对其保理业务的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模式、保理额度及金额、融资期限、保证金条款、手续费、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条款、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等;(2)对恒大集团保理业务的放款时间及金额;(3)恒大集团用于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类型及提供的增信措施;(4)保理款项和利息的回收情况及是否存在回收风险;(5)结合前述披露信息,说明上述保理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及其依据;(6)分析说明对恒大集团的保理业务是否存在依赖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3.对其他客户的保理业务。年报披露,公司还对南通建易通商业有限公司、开原市中医院、邯郸友谊医院和邯郸祥和医院有超过
4000 万元的保理业务,请公司结合前述客户用于保理的应收账款类型和付款方情况,说明公司保理业务本金和利息是否存在回收风险。
4.关于资金来源。年报披露,公司支付的保理款本金 4.999 亿
元,公司资产再融资质押融资余额为 4.08 亿元,但保理业务的资金
成本仅为 626.66 万元。请公司披露:(1)上述融资款的资金提供方及资金成本,资金提供方是否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2)保理业务的成本确认及其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5.关于保理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请公司披露:(1)保理业务的放款规模和融资规模;(2)保理业务的收益水平和公司的融资成本水平;(3)对比公司保理业务和保理行业收益水平、融资成本水
平;(4)结合上述披露信息,分析公司保理业务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
6.关于融资租赁收入确认。年报披露,融资租赁业务收入为
624 万元,请公司结合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披露收入构成及各明细的收入确认及其依据,并披露已经收到的租赁业务收入金额及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收入金额,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7.关于风险控制。年报披露,公司支付的融资租赁款本金为
1.2 亿元,其中收回的融资租赁款本金为 2289 万元,一年内到期的融资租赁款 2168 万元。请公司披露与融资租赁业务前五大客户的主要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融资金额、租赁期限、融资费率、支付约定,并结合报告期内履约情况及客户资信情况,说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风控措施及是否存在信用风险。
三、贸易业务
8.关于会计处理。年报披露,公司开展大宗贸易(及期货套保) 业务。请公司披露大宗贸易及期货套保的具体业务模式,说明贸易业务具体会计处理及依据,并结合前述信息,说明公司贸易业务的综合盈利情况,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9.关于客户和供应商。年报披露,公司贸易业务收入为 1.495
亿元,营业成本为 1.456 亿元。请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及其对应的产品、金额及占比。
10.关于公允价值变动。年报披露,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
-692 万元,投资收益为 1392 万元,请公司结合业务模式及期末所
持期货合约情况,说明上述会计处理的原因及依据,请会计师发表
意见。
四、其他
11.关于财务费用。年报披露,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 129 万
元,请公司披露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原因。
12.关于承诺。年报披露,实际控制人、海银金控和豫商集团
承诺,将退出上海银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银领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股权将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前,如上市公
司开展保理业务,上海银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再开展新的商业保
理业务。请公司补充披露股权转让进展,如股权转让尚未完成,请
说明原因,并披露报告期内银领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情况,并结合
前述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海银金控和豫商集团是否遵守了承诺。
13.关于立案调查情况。请公司根据《格式准则第 2 号》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
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
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